担保人黑户不是永久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是担保人,征信管理部门将为有违约记录的人,提供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如果在被记黑户后五年内都没有什么不良记录了,5年后就自动销去 。所以居民一定要按时还款保证征信良好,无论是担保人黑户还是失信人黑户,都不是永久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担保人的子女不受牵连。担保行为不会连累子女,但是子女可以自愿承担偿还责任。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担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查封担保人的房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担保人的房子可以进行查封,也可以进行扣押,只不过在查封、扣押时,一般都指定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人民法院查封担保人的房子,并由其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会因此而丧失。若人民法院指定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把房子交付给被执行人。
担保合同包括这三个内容:1、保证合同内容;2、抵押合同内容;3、质押合同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股份、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质押时,应当进行质押登记才生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和保证是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这四种是需要当事人之间做出约定的,属于协议的担保方式, 其中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属于人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属于物保。但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
退休人员能不能担保贷款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是银行有此规定的原因是源于对退休人员的偿还能力的担心。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除以下合同之外其余都不属于担保合同。 1、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证合同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不属于担保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为担保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期限、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给别人担保贷款别人还不起的,贷款人可以就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就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的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