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房子和抵押的房子一样。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不动产,无需转移占有,要登纪,如果不登记,抵押合同时生效的,但是抵押权不生效,此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登记。
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5)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2)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正规的担保公司放款其实也是通过银行来发放的,他只是作为中间担保人,一般担保公司都有相对比较稳定的几个合作行。 如果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不能达到银行的条件,就由担保公司来担保由银行向你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再根据你的情况来进行签写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主要是: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不担责;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不担责;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不担责;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
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么其应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2、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由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损毁而蒙受损失。 3、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有谁承担。 4、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5、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补足的责任要明确。 6、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因前述状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