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法律规定了,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不过无论安置房是购买的还是拆迁补偿的,都必须要去办理房产证。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1、不合理拆迁老百姓维权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 2、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3、人民法院将对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征收主体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宅基地的权属归谁,谁就享有拆迁待遇。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1、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规定有: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土地补偿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安置补助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不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定为失信人士在通常情况下仍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然而,对其实施执行的确存在诸多民事权利上所受到的局限性。 关于其是否有权享有该项拆迁补偿款的事宜,请及时向确定其失信身份的法院或具有丰富经验的民事律师进行仔细咨询与了解。
在进行征地过程中的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不仅涵盖了对于青苗本身价值的补偿规范,还充分考虑到了对地上附着物所代表的各种设施年久失修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规范。 它明确指出: 当国家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公共事业建设时,对于土地上的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其林木等苗木的权益人都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针对这些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也会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对应的经济补偿。
1、拆迁土地补偿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拆迁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