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违建乡、镇政府有权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1.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拆除装修的,但是对于家具、家电等可以移动的装修物品,原房主可以带走。对于原房主能不能拆除装修,需要根据法院拍卖房子时所贴出的公告通知书上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决定,或者是根据拍卖须知履行、房子的现状确认书_上的具体规定内容来进行决定。 2、房子被拍卖之前,一般都需要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而评估报告中的价格- -般都是 包括房子装修费用的,也就是说房子的部分装修所有权是属于新房主的,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可拆卸的装修,原房主是不可以拆除的,对于空调、电视等可以拆卸的装修,原房主则可以拆除。具体哪些装修可以拆除,主要还是要看房屋评估报告上的内容。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拆除。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拆除承重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拆除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被侵权人可以追究拆除者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拆除的行为导致楼房成为危楼或者直接倒塌、人员伤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拆除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拆除非承重墙属于违法行为。拆除承重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拆除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被侵权人可以追究拆除者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拆除的行为导致楼房成为危楼或者直接倒塌、人员伤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拆除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民法典》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自建房屋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事实行为,即使没有登记,物权自事实行为设立时就发生了效力,自建房的主人对该自建房享有物权,所以如果是基于合法原因被拆除,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举报违建房屋拆除措施: 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2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答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严格来说,当地城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可以在一到两天内调查是否有违法建筑,最慢3到4天。 城管部门一般处理违反建设期45天的情况。 但是,有必要向多个部门报告违法建筑的调查计划,并在拆迁前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答案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当中的拆迁不属于强制法中代履行。即便是第三人提供专业挖掘机械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代履行。也就是说,属于强制执行中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范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2021年起这些农村违建房屋不再拆除: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该建筑是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应当被拆除。 3、如果该建筑是农村的三种土地上建筑,包括农村在承包地、荒山荒地自由开垦的土地,以及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 4 .一般违建 此种情形的“违建”是指违反程度并不严重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尚可采取处以罚款、改正或者补办证件等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5 、有土地证,但是其他证件通盘或者片面异国的,不予拆除 6 .已经补办了建设准许证的,算相符法修建,不予拆除
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责令违法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将依法按下列程序处理,直至强制拆除: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3、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6、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8、违法当事人在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中止或停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待二审终结后再起动强拆程序(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9、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