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也应当不限于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情况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为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指定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应当不限于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被指定人同意。 遗嘱的订立人是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的,如果家庭成员出现了意外情况死亡后,那么死者的财产也是可以由家属进行继承的,在继承时也会由法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也会按照遗嘱规定去执行,必要时遗嘱订立人可以将遗嘱进行公证的。
被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处理方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植物人的监护人的指定方式:一般情况下,由植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照顺序担任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