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1、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 2、体现着等价交换原则 3、有其历史局限性 按劳分配: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按一般教科书的说法,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是指劳动的优劣程度,而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数量按时间计算,而劳动质量即复杂程度却无法计算。事实上,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才是有效劳动。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以此决定社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收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除特殊情况外,不劳不得。
承包土地属于按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法律允许,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励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民流转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承包地上,我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并存的制度,这三权是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属于各农户)和经营权(也属于各农户,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承包、租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