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为以挪用资六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六百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
构成挪用资金罪,20万元系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最后宣告刑是多少还要根据案情及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而定。
工头挪用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民工可通过收集证据 → 协商 → 投诉/仲裁 → 诉讼/报案的流程维权,追回工资并追究工头责任。若工头行为涉嫌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核心维权步骤 1. 立即收集证据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牌、工友证言等; 工资证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头出具的欠条或工资确认单; 挪用证据:工头承认未发放工资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承诺等。
依据挪用资金罪相关的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挪用资金一万以上才构成犯罪,但如果挪用资金五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犯罪。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银行私自挪用个人存款的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是需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专款专项资金的后果为: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行为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款挪用的定罪标准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挪用公司资金的有效举证需围绕资金异常流转事实、职务便利利用行为及主观故意展开,重点收集财务凭证、交易文件、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详细解析 一、核心举证方向 财务资金流向证据 银行流水与账目比对:调取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交易记录,标注未按审批流程转入私人账户的异常款项(如无合同支持的转账、金额与业务不匹配)。 资金用途追踪:核查挪用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消费(如购房、理财)或非法活动(如赌博),需提供消费凭证、平台记录等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