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这样计算: 1、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一般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此罪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1、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2、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贩毒、赌博等,则直接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是挪用较大的数额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三个月未归还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进行立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包括。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挪用公款罪100万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的货币资金归个人使用,都具有日后归还的意图。其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后者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情节较轻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且拒不退还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且如果将用于救济灾害等款项归个人所用必须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