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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的,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
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的,该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
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造成损失的,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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