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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的,该如何处理?

公司法务 2020-08-20 04:14 标签: 合伙人 合伙 企业 从业人员 利益 据为 已有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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