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排除妨碍不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表现,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产生相邻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构成要件有: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民法典关于排除妨碍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典》实施以前法律对于排除妨碍行为的规定,限定了被侵权人的主体只能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妨碍行为危及物权人的具体财物时,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典》本条的施行,明确了了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妨碍行为的侵权责任。任何被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人都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