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导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付全款未提货是否能退款,要看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不行就进行起诉,解除合同和退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