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因为胁迫结婚的;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同性恋不可以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被欺骗而结婚不在可撤销婚姻范围内,被欺诈结婚不能撤销,因为这是动机错误。被欺骗而结婚不在可撤销婚姻范围内,被欺诈结婚不能撤销,因为这是动机错误。
隐瞒婚前有孩子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销婚姻。
同性恋不可以撤销婚姻。
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