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欺诈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胁迫实施的合同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一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担保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担保人能否申请撤回担保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如果担保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担保人可以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将真迹误认为赝品低价卖掉,可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权人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是:1、若权利尚未转移的,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可以任意行使撤销权;2、若权利已经转移的,只有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的,赠与人才可行使撤销权;3、其他标准。
撤销权诉讼程序如下:1、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及相关的证据;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3、排期开庭:法院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进行审理;5、宣判。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不受时效限制,但是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同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