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位配偶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如该房产已在两位配偶的联名所有权之下注册登记,那么,这位擅自做主出售房屋的配偶与第三方所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需得到另一位配偶的明确认可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因此可以有合法理由要求归还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