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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能否追回

婚姻家庭 2024-07-04 08:43 标签: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位配偶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如该房产已在两位配偶的联名所有权之下注册登记,那么,这位擅自做主出售房屋的配偶与第三方所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需得到另一位配偶的明确认可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因此可以有合法理由要求归还该房屋。
然而,倘若这种出售行为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之内,那么另一位配偶将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回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李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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