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来按月进行支付。且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则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针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承包方可考虑与发包方进行积极协商,恳请对方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支付相应款项。 若发包人仍然逾期未予支付,除因建设项目本身属性不宜采取折价或拍卖方式之外,承包方可与其签订协议,商定将该项工程实施折价处理,或是申请由法院主导执行拍卖该工程,且拍卖所得款项应首先保障承包方享有的债务债权。
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九条则对即使发生了工伤、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仍由单位承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收入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给付。 2、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适当的情况比例可以提高。 3、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1、征地拆迁补偿的支付时间,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支付。 2、安置补助的数额和支付标准不受征地数量的影响,更多的是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的影响。建立健全征地补偿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它是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