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批捕的会收押。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或者不会判刑,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或经办案机关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会收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如下: 1、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 2、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3、人身和物品检查;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5、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对于监外执行的,应及时收监的情形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
一般的情况之下,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是不会再被收押的,所以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肺结核看守所收。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会有健康检查,但是没有明确是艾滋病,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会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进入拘留所进行拘留的强制措施时,是会有健康检查的,包括艾滋在内的传染病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1、一般情况下不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一般的情况之下,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是不会再被收押的,所以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