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拍的收据是有效的,但会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收据只要客观真实,肯定有法律效力。 但相对正规的发票等法定形式的书证,它的证明效力是较低的。 即如果有经过公证的收据或者法定形式的其他凭证对收据的证明作用有相互矛盾的,收据可能不会被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合法,首先,收据不是退钱的唯一依据。 其次,收据遗失可以按以下处理: 1、如果《收据》是两联或三联单,那么虽然丢了,但是对方是有一联或两联的存单的。可以要求查存单。 2、如果只是手写的纸条《收据》,那么可以查和对方的银行转帐记录。如果没有转帐记录,那么可以寻找证人和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3、有了初步证据,对方仍然拒不认帐,就要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过了诉讼时效。 最后,收据遗失可以发收据遗失证明。
用手机拍的收据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从法律风险上说,仍建议保留书面原件,以防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证明双方当时的合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从证据角度来说,照片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照片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照片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仅凭照片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收据备注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完整收据可以确认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而收据备注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的格式为: (一)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 ”、“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二)正文。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三)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如果你报销用的话,必须是发票。 如果其他用途的话,小商户,比如路边小商店,勉强用收据,最好要盖商店章,如果是正规公司,那必须以发票作为消费凭证。 消费凭证要求需要完整,需要有商户公章。 由于手写凭证很容易造假,所以银行一般是不认可手写凭证的。但是如果是手写类型的发票,并且盖有公章,这种类型的消费凭证,银行是认可的。 因此,用户在消费前,尽量询问商家是否能开具比较正规的凭证。
两万元的收据需要具备收据的基本内容。 收据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没有收据,但是有转账记录是有效的。转账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中的一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该收条一般需要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正文应当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