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重组家庭子女可以改变姓氏。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才能变更子女姓名。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本性质改变了可以向房地产部门挂失并起诉处理。 1、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登记错误为由要求房产局变更登记。 2、向房地产部门报失,申请补办房产证。要求房地产部门出具证明,调出过户的情况和当时办理的一些手续。这一步是同时为报案收集证据。 2、查询当地办理房地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然后请求房地产部门检查其中有没有瑕疵和遗漏。 3、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
借款人的专用款打入公司后被改变用途,作为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改变。改变的方法: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总则原规定: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实质性的改变在于:原规定中,自然人须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在的规定是,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时违法的。因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所以一旦确实有关的证件就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流程: 1、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2、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