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