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法律效果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
未成年可不可以签约,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签约,签约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就是有效的。 如果是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约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
国家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 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对前两种分配的补充,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义: 1.弥补市场失灵方面:通过对低收入群体技术要素的补给,提供慈善培训增强其技能,通过资本要素补给,给予他们一定的创业资本,从而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差距。 2.弥补政府失灵方面:通过第三次分配,可以弥补因税收问题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高收入者的无偿捐赠,势必会直接减少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收入比重。
无效合同的效果是: 1、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2、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债务的免除会产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效果。债权债务终止的,终止部分的从权利同时消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行使优先购买权能产生以下两层效果: 第一效果(前效果):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产生使所有权人就特定财产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关系归于无效的效果。产生这一效果是优先购买权“优先”的体现,即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的体现,不产生这一效果,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具有先于他人购买特定财产的物权效力,这也是优先购买权产生以下第二层效果的前提效果,即前效果。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共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合伙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这项权利的行使及效果,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完善,因 第二效果(后效果):行使优先购买权排斥了第三人对特定财产的购买并不是最终目的,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的买卖关系才是最终目的。这是优先购买权“购买”含义的体现,也是最终效力的体现。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要产生这样一个效果:成立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就特定财产以和第三人购买时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这一效果相对第一效果来说是第二效果,即后效果。优先购买权只有产生了这两层效果,其行使才是完整的、完全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是优先购买权的完全实现。
在别人专利基础上改良升级的专利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 专利侵权指的是在该专利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该专利,为自己谋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直接侵权的变现方式具体如下列所示: 1、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2、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发明; 3、行为人直接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4、行为人直接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 5、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直接将专利产品对外销售,获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就算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立即停止。
离婚调解书效力有:如果调解的内容是确定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不服离婚调解协议,可以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法律效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