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不放学籍,要通过办理转入学籍程序,来让孩子获得本地学籍,具体方法如下: 1.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2.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3.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教师借钱不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教育局不会管的,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起诉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向教育局举报是可以匿名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考上编制与档案破损没有任何直接联系,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律师建议您可以带好相关材料咨询有关负责人员或者一对一咨询律师,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一般情况下,档案都要妥善保存,要避免破损。我国《档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因此,一般而言,档案不会因为档案所有人考上编制而发生破损。
在辅导班给别人补课被教育局查到后,一般不会吊销教师资格证。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局不让补课主要是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让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具体原因有: 1、可能出现课上不教课外教的情况如果允许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那么对于教师而言,可能课外补课收入超过自己本职工作的收入。长此以往,价值观就容易产生偏差。为了能够让更多的学生报名参加自己的辅导班,部分教师便可能出现故意将重点知识讲得不够通透,让学生通过报名参加其组织的辅导班的方式,为自己谋求利益。 这就导致原本在课堂上就能学到的知识,却不得不再次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到课外学习,让家长们头疼不已。 2、不补课就可能被孤立打压。如果允许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那么就可能会出现部分教师为了逼迫更多学生报考自己组织的辅导班,于是对某些没有报名的学生进行孤立打压,让他们自行做选择,要么花钱报班,要么接受孤立。这种状态持续久了之后,难免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较大的伤害。甚至让学生的价值观受到影响,过早地认为什么事都得花钱解决。 3、容易让教师的教学重心从课内向课外转移。当有偿补课被允许之后,教师们大都能明确感受到校内任职与校外有偿补课之间的收入差距。于是教师们为了招到更多的生源,便在课外辅导上花更多的心思,打响自己的口碑。而与之对应的,校内教学的质量可能会下降,这种强烈的反差对他们吸引生源很有帮助。但是这种教学重心的转移对于学生或家长而言明显不是好事。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教育部多次明令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部分原因。
正常都是先在教育局的,首先学校有你的就业单位,如果单位有档案室,就会直接到你的单位去,如果单位没有管理档案的权利的话,学校会将你的档案转到你的原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正常都是先在教育局的,首先学校有你的就业单位,如果单位有档案室,就会直接到你的单位去,如果单位没有管理档案的权利的话,学校会将你的档案,转到你原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法律规定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根据我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