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他人替自己还债是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属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无因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处理方式为管理人不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不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一、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主观意思。 一、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受益人可以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或者补偿。 但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则需要支付给对方必要的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一、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