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分立程序的瑕疵二是公司分立内容不公平。《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1、人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导致股东超出200人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有:1.返还财产。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如果违反清算程序侵害侵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害后3年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