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 一、无效说。《合同法》第51条并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系无效行为的例外。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归于无效。 二、效力待定说。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亦即无权处分行为当属效力待定行为。 三、赞同完全有效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
一、在买房人为恶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房屋是否过户,恶意的买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买房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尚未过户的,可以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已经过户的善意的买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
无权处分的房屋赠与合同,即使已经公证,也不会发生物权处分效力,因为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可以作为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