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劳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结算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等具体决定。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就结算方式作出限制,是否约定了合同结算方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结算方式。具体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标的额等,约定分期结算、全款结算等。或者按照固定时间,如日结、周结、月结或者按季度结算等。
“月结30天”一词,通常被用作简化的薪资结算模式,意即当进行月度薪资结算时,将一个公历月设定为固定长度的30天,而不顾忌所处的实际月份天数可能存在的变动情况。 采用此统一方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为薪资计算带来便利性,使得计算过程更具规律性且简洁易行。 根据这种计算方法,每个月份的应得工资均依据30天的基准进行计算,无论实际该月的天数为何。 这种方式尤适用于部分简易的薪资计算场合,然而并非在所有行业及企业中皆得到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