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是精神病发作,所签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签协议时正在发病的,与精神病人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精神分裂症病人在患病期间,对法律有关事务的处理能力有困难,不能理解一些法律事件的性质。由于这类患者不能理解法律的程序与不能正确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因而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或影响,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协议时,是无法律效应的。监护人和亲人应当从保护精神病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
由于女方有精神病,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协议离婚无效,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进行起诉。
可以的,但是对离婚的方式有要求。因为一方有精神病,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诉讼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般离婚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离婚当事人有精神病可判离的。法院判决离婚案件唯一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会判决离婚。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属于无效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的。
视情况而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若属于不应结婚的精神疾病,应直接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可以离婚的,只要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的话,还需要确定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债务能力人以后再与对方协商或者起诉。因患有精神病,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和精神病患者离婚需要给予补偿,由于其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故此若是离婚可能会影响该公民以及其监护人的生活,故此丈夫若是想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