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可不可以申请奔丧这一条并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监狱法》第六节第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这也意味着罪犯可以向当地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在押服刑人员平时表现良好,出于人道主义,一般都会批准。
一般不能,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而且在监狱内部的管理中,为避免人情犯和特殊犯的产生,一般不许在原籍服刑,实行异地管理;即对本地区的犯人调到本省的外地区服刑改造。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可向监狱方面请求调换服刑监狱,而且需要监管局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判刑后不能回原籍服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刑罚的执行,由审判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
服刑三年至多只能减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通过《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多只能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服刑人员的政治权利被剥夺了,那就没办法缴纳了。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帐户。这一条的意思是,犯罪服刑人员连犯罪前已经缴纳的社保金都没有了。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判缓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留个人帐户;待恢复政治权利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还规定,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还规定,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服刑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服刑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