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甲与乙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产下的小牛归甲,甲乙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一共有三个,一是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二是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三是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归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甲与乙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产下的小牛归甲。
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交付质物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汽车赠与合同在成立之时即生效,没有交付,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关系,此时产生的只是债权,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法律在此规定必须履行交付,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要求,是物权的实现方式,并不是合同生效、债权成立的条件。因此,汽车未交付的,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赠与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