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求退还彩礼,因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而事实的赠与财产行为,如果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彩礼不一定得全数退还,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彩礼可退还的情形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实行的是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