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录口供权利义务告知书不一定要宣读。 要看被询问的对象是嫌疑人还是证人,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是宣读证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路政有权利拦车。 路政可以在路上拦车,这是合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子女是继承的第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这里所说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子女和继子女;而这里的父母不仅指亲生父母,而且指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侵犯名字的权叫侵犯姓名权。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侵犯姓名权。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