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的权力是相等的。公检法司,是各司其责的,互相制约。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但兼有司法的职能,公安局有刑事侦查权,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狱。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的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还要对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权。法院是审判机关。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务工作。
业委会主任的权力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权力的限制,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市人大的作用:1.参加决策的作用。2.监督推动的作用。3.桥梁纽带的作用。4.模范带头的作用。 市人大权利: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 2、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4、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开展会计监管国际合作。 5、监督检查财政系统及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等。
法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权力的限制有:不得收取学费、不得开除学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6.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和权力:立法权、修宪权、罢免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