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光是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征地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才行的。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且在最终的方案中需要体现出村民的意见。
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村委会的批准。宅基地是不能像房屋的使用权转移那样方便地转让给买受房屋的一方,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村委会首先同意,再报乡镇政府同意,然后才能通过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
村治保主任由村委会任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7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看具体情况,有些村集体建立娱乐、基础配套设施每笔收入开支都对村民公开这类不认定为非法集资。
法院可以执行村委会,但是,在执行时,法院应留有一定的房屋给村委办公,保障村委的正常运转。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的,如果非法扣留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房屋租赁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2、租赁房屋的范围及用途; 3、租赁房屋期限; 4、租赁房屋租金标准; 5、租赁房屋的归还; 6、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7、争议解决方式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另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首先村集体无权利收回村民单独开垦的荒地,因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自留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荒山、荒坡、荒沟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开荒垦地,是建立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垦,围垦。如毁坏森林,破坏草原,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将被责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 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 4. 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