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长沙市户籍客户,不落户,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2、当然对于新落户,不论是通过“长沙人才新政22条”实现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或是其它方式落户,在9月23日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且在长沙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3、本市户籍本市家庭,2017年9月23日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在限购区域无房,限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4、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购房按揭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年龄18-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交齐首期购房款。 3.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拒绝引渡条件有:根据《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
1、与台湾人结婚,并且在台湾上报户口并查验无误之后,大陆配偶在台湾居留总时间超过2年之后,可以申请定居。 2、台湾人和大陆人民结婚生子女,户口在大陆者,小孩未满14周岁,可以随时以依亲方式将户口迁往台湾,但必须先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迁出。 3、台湾人收养的大陆户口人民,年纪未满14周岁,具有合法收养手续,可以比照结婚生子女办理。 4、投资移民,个人在台投资超过3000万台币(约合人民币600万),可以将户口前往台湾定居。 5、特殊行为人民,经由第三地前往台湾,可以定居。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抵押房产需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购房者具有居住地合法的身份证明; (3)与开发商签订有商品房订购书或购房协议,并已支付订金或首期购房款;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5)具备令贷款行满意的财务状况。例如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小业主;自身收入低,但有海外亲友定期资助的居民等等。具体如何界定和把握,由贷款行审核和决定。
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醉驾免予起诉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能申请办理北京户口的人员具体包括;1、具有高端学历的成年人,比如海归、博士后等;2、在北京具有规定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一定份额的投资人;3、应聘进入具有“进京指标”的应届毕业生;4、报考北京的公务员;5、夫妻之间的落户;6、退休后投靠子女的落户;7、被北京评为劳模的外省农民。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