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由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提存后的风险,有保管货物的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受疫情影响,合同标的物被政府征用的处理是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可以返还,或者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可以再生产制造相同的物品; 则债务人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
口头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