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
要满足下列条件: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4.买受人非依强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
要满足下列条件: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4.买受人非依强
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