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看情况: 一、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所接受,则该合同有效;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构成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所包含的无效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预设了排除对方核心权利的约定; 其次,对于其他条款,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且设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负担、又或者过度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三,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表述虚假信息等情形的; 最后,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意愿,尤其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可能导致对方人身受损的那部分条款更应被看作无效协议。
格式合同并非必然成为无效合同,仅当出现法定失效情况时,方可被认为这份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