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分为:一般离婚案件:即原、被告已经符合或者是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首先,调解动员阶段;其次,协商调停阶段;最后,调解结束阶段。 如果复杂离婚案件,即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 首先,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其次,审判人员接下来应该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然后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根据刑法规定,如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虐待案(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侵占案四类。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需同时满足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条件才能被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
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以后6个月内宣判。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实认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所谓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若案件事实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者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其管辖法院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如果您是出借人,您是在您居住地借给债务人钱的则该居住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合同纠纷,被告人的经常住所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