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是指案件本身具有的本质属性,由实体法的内容决定,是划分案件类型的依据。 凡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属刑事案件;侵犯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属民事案件;侵犯行政法保护的客体的属行政案件。 一般常指刑事案件的性质。根据犯罪动机的卑鄙程度、手段的狡猾情况、危害后果的大小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刑事案件性质可分为案情性质一般、案情性质严重、案情性质特别严重。根据案情性质的情况,可以决定对犯罪分子处刑的轻重。
从司法实践来看,被退侦的案件一般都会判刑,但具体案件是否判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案件被退回补偿侦查后,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会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又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判刑;第二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会判刑。 第二种情形:案件如果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之后,检察院认为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就不会被判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目前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也就是说案底终生无法消除。 但是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会被封存。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伪证明,意图歪曲事实,以假乱真,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行为。伪证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做伪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案件的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不到是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部分情况下可以对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以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文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视情况而定。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实践中,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
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破产清算中属于优先债权的如下: 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2、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并不一定,但案件判决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2014年及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 2014年以前的案件需要到判决法院查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