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没有这个说法。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并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是通过复议和决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并不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中才会使用到的答辩状,所以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答辩状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
公诉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三、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
检察机关不准批捕需要补充侦查什么意思: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八项禁令: 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次数为最多两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
检察机关内部的批捕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