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单行法,有的规定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4)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是:反垄断政策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其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如下: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处罚。例如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