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1、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就会被判处死刑; 2、对于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定情形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法院未判决时可以自首、坦白、立功,认真悔罪,积极缴纳罚款,争取从宽处理。 如果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就只能在最高法复核死刑程序时表示自己认真悔罪,求轻判。
中国现在还是保留死刑的,一般用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如果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性质特别恶劣的,可以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如果符合规定中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后什么时候执行死刑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死刑命令的,执行法院要在七天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现在《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当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而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
在贪腐、受贿行为中,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同时其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且给我们伟大祖国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极为沉重的经济损失,那么,给予死刑的惩罚是完全合理、合法并合乎道德公义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贪污罪行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都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贪污案件,只要涉案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便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威胁。
1、死刑犯不能自己选择死刑方式,如须希望换另一种方式的话,那就要根据当地的条件而定,在我国比方说大连,徐州,北京一带就有注射死刑的条件,这就可以按照情况选择,另外绞刑在我国是不作为死刑方式考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