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由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首先,如果是一审被判处死刑,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上诉不加刑(只能等于或轻于一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维持原判,所以可以提出上诉,争取从宽处理。
被判死缓的,是不可以假释的。在服刑人经过了死缓考验期之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根据其表现,可以适用假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法中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死缓”即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一般来说都是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经过两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在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视具体情形而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的犯罪分子具体服刑期限需要根据实际表现来确定。具体如下:1、死刑缓期2年执行,2年缓刑期满未故意犯罪,那么减刑为无期徒刑。2、无期徒刑犯,可以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得低于10年,缓刑的2年徒刑不计入这10年。3、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有: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