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没有列入违法,虽然这可能是一种新型毒品,但对“吹气球”的具体定性目前还没有确定。 《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新型毒品吹气球没有列入违法,虽然这可能是一种新型毒品,但对“吹气球”的具体定性目前还没有确定。 《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禁毒法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对象是毒品; 二、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的量刑: 1、犯此罪的,有关机关将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2、种植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