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毒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09-27 15:18
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2022-08-09 09:24
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2022-08-09 13:59
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二类精神药品,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方面都予以规定,具体体现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022-08-11 11:41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主诊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2022-09-24 10:3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