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买卖等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作为权属证据提供的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仅对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买卖等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作为权属证据提供的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仅对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买卖等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作为权属证据提供的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仅对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民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因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案件没有证据可以立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而并不是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但没办法胜诉,甚至有可能被指证为诬陷,所以,一定要取得确凿证据在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