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因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案件没有证据可以立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而并不是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但没办法胜诉,甚至有可能被指证为诬陷,所以,一定要取得确凿证据在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
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中止情形出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法院会依职权裁定中止诉讼,只要法院没有下判之前,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
确定交通事故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根据交通事故案件自己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人,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情况,这时候交通事故案件,就变成了刑事类案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行为人处以民事上的相关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民事诉讼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