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就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如道德行为、情谊行为等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同,也区别于犯罪行为等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根据生效是否应完成交付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支付对价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根据参与民事行为是一方还是多方,又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有待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有待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益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一般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与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反之则归为无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等,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