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类型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予以撤销。
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并且对它们实行总的领导,国家本身并不按照法人制度组成和进行活动,而只是在一定情况下,比如,发行公债、对外贸易时,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类别: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