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赡养父母的规定有: 1.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且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放弃;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我国法律对于欠债的规定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欠款,如果逾期未还的应当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且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找第三方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拒不还款的,在仲裁或者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将老赖列为失信人,还可以“限高”,从而促使其积极主动偿还债务。
对于借钱不还的,属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找第三方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务人拒不还款的,在仲裁或者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将老赖列为失信人,还可以“限高”,从而促使其积极主动偿还债务。
2021年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也就是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错过时间,就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3、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4、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民法典》增加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本条不仅规定了机关法人的经费要求、机关法人的范围及何时成立,还限定了机关法人可以从事民事行为的范围。可以说,本条统领了我国所有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496条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租房押金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怎么交没有明确的规定。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因房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房东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须在接到房东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5、因房东原因导致租客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房东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权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因为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所以,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